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地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地区屏南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区晋江市**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减刑后于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乡**村**号,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镇**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乙(绰号“肥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酉阳县**镇**。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4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刚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等人通过“澳门六合彩”的开奖结果组织招揽百余名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邀约下共同出资经营“澳门六合彩”,二人以赌资总金额2.5%返水以及中奖47倍赔率的条件,发展下家“金某某”(未到案)、黄某甲为其招揽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并将下注单中金额较大部分投入境外“澳门六合彩”网站,金额较小部分独自承担输赢,并商定按1:1的比例分配赌博盈利。同年7月,因吴某某赌博亏损,二人再次商定由魏某某单独出资,吴某某提供赌客资源,重新分配赌博盈利,在此期间魏某某每天给吴某某200元工资,赌资总金额0.5%返水以及获利的10%。魏某某共抽头渔利130000余元,吴某某共抽头渔利70000余元。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甲在上家杨某某给予其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上家吴某某给予其赌资总金额2%、2.5%返水和中奖赔率47倍的条件下,分别为二人招揽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后黄某甲利用微信群发布“澳门六合彩”赌博信息,并按照中奖赔率44倍赔付给赌客,从中赚取差价。其后为扩大赌客来源,又先后按赌资总金额3%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赌资总金额1.3%返水和中奖赔率47倍的条件发展李某某为其下家;按赌资总金额1%返水和中奖赔率46倍的条件发展黄某乙为其下家;按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发展黄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为其下家。黄某甲共抽头渔利30000余元。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上家“杨某某”(未到案)按赌资总金额6%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下为其组织招揽赌客参赌“澳门六合彩”,后为扩大赌客来源按赌资总金额4%和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发展冉某甲、姚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等人为下家,并从中赚取差价。同年9月至案发前,杨某某与冉某乙商定合伙组织“澳门六合彩”赌博,并按1:1的比例分配赌博盈利。杨某某共抽头渔利20000余元,冉某乙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冉某甲在杨某某按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下,为其组织招揽50余名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并按照中奖赔率44倍予以赔付,从中赚取差价及赌资返水。被告人冉某甲抽头渔利40000余元。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上家黄某甲分别按赌资总金额3%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赌资总金额1.3%返水和中奖赔率47倍的条件下为其招揽十余名赌客参赌“澳门六合彩”,并按照低于黄某甲的中奖赔率予以赔付,从中赚取差价及赌资返水。李某某共抽头渔利25000余元。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乙在上家冉某甲、黄某丙、黄某丁按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在上家黄某甲按赌资总金额1%返水和中奖赔率46倍的条件下,招揽二十余名赌客参赌“澳门六合彩”,并按照中奖赔率45倍予以赔付,从中赚取差价及赌资返水。黄某乙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以1:1的比例出资坐“私庄”开设“澳门六合彩”,并以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为条件,在黄某乙处收取下注,从中抽头渔利。黄某丙抽头渔利10000余元、黄某丁抽头渔利30000余元。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莫某某在上家黄某甲给予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下为其招揽十余名赌客参赌“澳门六合彩”,并按照中奖赔率43倍予以赔付,从中赚取差价。莫某某共抽头渔利7000余元。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家杨某某按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下为其组织招揽二十余名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从中赚取赌资返水。周某某共抽头渔利55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0部、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6张;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退赃凭证等书证;
3.证人冉某丙、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冉某甲、李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冉某乙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黄某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已退还部分赃款,杨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均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冉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冉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黄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黄某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黄某丁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莫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冉某甲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冉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莫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2册,光盘8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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