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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麦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号,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栋**。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麦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利用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遂找到经营清远市德财税代理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麦某某,通过被告人麦某某伪造公司经营地址等注册资料,短时间内在清远市清新区和清城区注册成立清远市忆家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辰威广告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佳朔广告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杰康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维尔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朝晖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清远市卓铭广告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迪圣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泰米嘉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市金旭广告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获得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控盘、空白发票、公章、发票专用章等材料。之后自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上述其中9家公司名义为多家公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1份,价税合计总额共计人民币29884691元。被告人吴某某按所开发票票面金额3%获利;被告人麦某某按每间公司每年收取3500元 “地址挂靠费”和每间公司每月收取500元 “代理记帐费”的方式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梁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麦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奕

2020年112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麦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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