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9日被通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赌博,于2015年4月8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800元;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5年10月29日被通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8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19日至10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罪
1. 2015年12月29日,聂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开发的通城县**房地产项目施工导致邱某某家房屋受损,邱某某及其家人遂阻止工地施工。聂某某、吴某乙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和张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付金林等十余人赶到现场,李某甲站在挖机前面,张某某、黎某某等人遂上前殴打、拉扯李某甲、邱某某,后李某甲将黎某某的手指咬伤并报警。邱某某去派出所反映情况后,左某某又遭到在场社会青年的恐吓,邱某某、李某甲被迫接受调解,由聂某某、吴某乙赔偿3500元医药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2017年下半年,因吴某丙家的院墙影响**小区的消防验收,聂某某请人与吴某丙协商拆除未果。被告人黄某某遂向聂某某提议,雇一辆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将院墙撞倒,聂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黄某某具体实施。黄某某安排杨某某找一辆运沙的货车将吴某丙院墙撞倒后,吴某丙欲重建院墙,聂某某安排物业人员冒充业主向城管部门举报阻止院墙重建。经武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被撞倒的院墙造价202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武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27日至7月21日期间,吴某丁(已判决)、吴某己(已判决)等人在通城县**镇边家、车家垅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为维护赌场运营,吴某丁遂找吴某甲借款。被告人吴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5月6日借款15万余元给吴某丁。开设赌场期间,吴某丁每日付给吴某甲6500元或7000元,吴某甲共计获利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丁、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逞强斗殴,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非法获利达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超
检察官助理:高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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