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徐闻县锦和镇锦市五队水泥路处贩卖值款人民币100元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符某某。该毒品是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某用于贩卖的,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徐闻县锦和镇老街水塘边的大榕树下将毒资人民币100交给被告人吴某某。随后,吸毒人员符某某在徐闻县锦和镇那板桥西边的海坝处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符某某手机1部、可疑毒品海洛因1小包、白色餐纸1块。经称量,该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03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检材海洛因成分。
2、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徐闻县锦和镇老街南边路口处准备贩卖值款人民币30元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符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手机1部、可疑毒品海洛因1小包、刀片1个、针筒1个、人民币27元,扣押购毒人员符某某手机1部。经称量,该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03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检材海洛因成分。
3、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徐闻县锦和镇京茂加油站对面沙场水泥路处贩卖值款人民币8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符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被告人吴某某海洛可疑毒品因毒品1包、手机1部、两轮摩托车1辆、人民币932元、钱包1个、短刀1把,扣押购毒人员符某某手机1部、海洛因1包、餐纸1块。经检验,以上两小包可疑毒品分别净重0.92克、0.63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共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该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就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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