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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号, 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村*组**号,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4时许,镇康县公安局民警对南伞镇辖区宾馆旅社进行清查时,在鸿城宾馆202号房间内,当场从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的黑蓝色背包中一棕色行李包夹层内查获外用灰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1746克;从该房间床垫底下查获被告人黄某某藏匿在袜子内用外用黄色避孕套包裹的毒品海洛因55颗及一透明塑料袋内用黄色避孕套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颗,后被告人黄某某从体内排出用黄色避孕套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颗,共计60颗毒品海洛因,净重349克。本案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20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

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

5.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中,二被告人各自承担其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5月13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1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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