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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上思县**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兴市东兴镇花溪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兴市东兴镇花溪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至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施某某、黄某甲受他人雇佣在没有相关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根据指示负责将卷烟从**市运抵南宁市并卸货,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黄某甲则在在南宁市**区*村某自建房内负责分装、打包卷烟。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V的面包车搭载王某某、施某某、黄某甲将一批非法卷烟从**市运输至上述自建房内,后四被告人在该房内分装、打包非法卷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扣押到1076条硬盒TRIAN、2470条硬盒CRANES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均系伪劣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389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证明、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烟草质量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王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

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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