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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5********,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家住北海市银海区**镇**路**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7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9********,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队**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7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在“孙某”(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的纠集下、伙同“大某某”、“老某某”、“跛某某”(均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等十余名男子,携带木棍去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海陆村委会海陆村的“富贵砂场”,为“孙某”等人之前向砂场的合伙人黄某乙索要3万元人民币未果之事,被告人一伙人用木棍对砂场内的一台铲车及砂场居住的集装箱房进行打砸。砸坏了铲车的玻璃、大灯等部件以及集装箱房的空调、玻璃等物品,并将被砸坏的铲车推到沙坑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合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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