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现居住于惠东县**镇***路**号对面***便利店。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现居住于惠东县**镇**市场**巷**号。
以上两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黄某乙(另案处理)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鲨鱼海洋”游戏机摆放在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位于惠东县大岭街道社背一路**号对面的***便利店内供他人赌博。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和其丈夫吴某某一起管理该赌博游戏机,吴某某、黄某甲以每个游戏币1元的价格卖给参赌人员,参赌人员购买后上分即可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再进行退币及赔付,之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黄某乙结算该赌博机的盈利。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吴某某、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黄某乙的赌博机盈利共计21925元,而吴某某、黄某甲获利约5100元。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便利店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并在现场缴获赌博游戏机1台,游戏币约1300个、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