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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吴某甲,别名吴某乙、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丹寨县**乡**村**组**号。2011年8月3日因吸毒被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2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丹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别名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7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60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层,住贵州省凯里市**路**楼**号。2005年3月9日因盗窃罪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9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4月11日王某某因吸毒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19日王某某被凯里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我院继续对王某某取保候审,由麻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龙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丹寨县扬武镇长青敬老院门口,以9000元的价格贩卖了20克海洛因给王某某和邵某(已死亡)。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凯里市万潮镇劳动桥村营盘组,以4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克海洛因给王某某和邵某

3.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凯里市万潮镇劳动桥村营盘组青岗坳,以4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克海洛因给王某某和邵某。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都匀市红水河路,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了9克海洛因给王某某和邵某。

5.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都匀市红水河路,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了9克海洛因给王某某和邵某。

6、201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以5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克海洛因给王某某和邵某。其中500元是吴某甲电话通知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王****。

7、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培育巷路段,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了20克海洛因给王某某。

8、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和邵某在凯里市州林汽车站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海洛因给文某某;

9、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凯里市418医院急诊室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海洛因给文某某;

10、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凯里市环城西路加油站路边,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海洛因给文某某;

11、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凯里市环城西路加油站路边,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海洛因给文某某;

1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凯里市北京东路凯莎大楼路边,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9克海洛因给文某某;

13、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凯里市营盘坡路段,以180元的价格贩卖了0.15克海洛因给蒙某某;

14、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凯里市环城西路加油站路边,以130元的价格贩卖了0.14克海洛因给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2.扣押清单、电话通讯清单、微信****;3.证人语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龙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居住在贵州省丹寨县**乡**村**组**号,现羁押于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龙某某居住在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现羁押于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

3.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贵州省凯里市**路**楼**号,电话1848639****、1850855****。

4.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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