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1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龙门镇*********楼,无业。2006年12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现住延川县*******村,系村民。200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韩城市龙门镇********门店,系村民。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后,驾乘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牌号陕E****)来到韩城市新城区****小区附近,采用扳手拆卸方法,盗走吉某某峰、强某某、雷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停放在此五辆大货车、泵车车载电瓶10块(价值4100元),后二人又来到黄河大街北段居龙加油站附近,盗走王某某停放在此一辆大货车车载电瓶2块(价值1200元),当晚带至龙门镇下峪口矿上广场****”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给吉某某追退电瓶2块、给高某某追退电瓶2块。
2、2019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后,驾乘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牌号陕E****)来到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建筑工地,采用扳手拆卸方法,盗走施工单位工程车辆车载电瓶7块(价值2300元),工地电缆120余米(型号为:16平3芯,价值2040元),当晚带至 “*****”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追退电瓶5块。
3、2019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后,驾乘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牌号陕E*****)来到韩城市龙门镇**公路半坡处,采用扳手拆卸方法,盗走郭某某停放在一辆洒水车车载电瓶2块(价值600元),后又来到龙门镇****厂,盗走郭某某停放在厂区内的四辆罐装车车载电瓶8块(价值4900元),当晚带至“*****”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利1000余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5起,犯罪数额1514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次,犯罪数额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为吴某某、刘某某盗窃活动提供帮助,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已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吴某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钢战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韩城市龙门镇“*****”废品收购站;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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