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30岁(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7月4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梅州市**区将其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微信昵称为“大大个”和“大胖”的男子(身份暂未查清)先后办理了梅州市梅江区**汽车用品经营部、梅州市梅江区**电脑店、梅州市梅江区**广告设计工作室这三张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和银行卡,然后卖给对方,从中非法牟利3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给他人注册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买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文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 察 官 廖炯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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