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一部苹果6手机通过淘宝店“某某店:某某”和微信号:(w******,微信名:**)在网上接受买家订购假证件订单,后按照买家的要求向伪造证件的网上卖家订货并要求制作假证件的样式及种类,再发给买家确认后制作,并向买家收取费用,后将收取的费用50%付给卖家,并将买家的收货地址发给卖家,卖家将制作完成的假证件按其提供的买家的收货地址直接邮寄给买家。经查实,吴某甲卖出的国家机关证件有:机动车行驶证4本、林权证1本、不动产产权证1本、人力资源二级职业资格证1本、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2本、居住证1本、试验检测员过渡考试合格证1本、结婚证3本、离婚证8本;卖出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有:居民身份证7张、机动车驾驶证4本;卖出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有:高等院校毕业证18本、学位证2本。吴某甲总共获利4470元。2019年7月3日,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涉案的iphone6s手机1部、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2本、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份;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贩卖证件清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杜某某、彭某某、赖某某、果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U盘1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U盘1条。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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