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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X室。2019年10月5日因买卖伪造机动车临时号牌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购买了70套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在其位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家中,用电脑、打印机将购买的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打印出来后进行出售。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六十七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章。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1220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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