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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7、8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小区**等地,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向他人提供居民户口簿照片,后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购得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一个。被告人吴某某后使用该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成功办理了房屋买卖等事项,该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不动产登记及查询等书证;

3.伪造的居民户口簿等物证;

4.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私利,故意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随卷移送:居民户口簿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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