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5********,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福泉市**村**组。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一名微信名叫“奋斗”的男子需要购买公司营业执照,遂介绍吴某甲用个人信息办理了贵州***五金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贩卖给“奋斗”使用,从中获利5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的一天,吴某某又介绍杨某某用个人信息办理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贩卖给“奋斗”使用,从中获利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企业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转账记录;2、证人杨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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