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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在读**,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和**村**,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经程玉(另案处理)介绍进入微信号为cy181977****,群内有办理对公账户赚钱的信息。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自称“陈姓”男子取得联系,以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先后五次在本市硚口区工商局办理了“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上述营业执照卖给“陈姓”男子,共计获利67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将人民币6700退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表、在读证明、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资料等书证;2.微信转账记录;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24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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