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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4日被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4月18日被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焦南分局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于2019年12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公司,进而用注册的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为由,骗取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用其个人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等注册手续17套,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印章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

助理检察员:邢晶晶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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