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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罚)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白虎沟乡栅子村葡萄沟54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承载王某某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沿35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8KN+700M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蔡某某驾驶冀R5AP2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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