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A****2鄂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武汉新洲区**街往团风方向行驶。6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团风**路段时,将同向推自行车行走的刘某某带倒,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死因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严重多发性创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歇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试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小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