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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民委员会**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2019年8月23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嫌交通肇事罪,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9时47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陕J****6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丁泉砭二建公交站牌公路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于2019年8月2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队认字【2019】第30452号: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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