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粤PG6***号小型轿车搭载文某某从东源县嘉福酒楼往河源市文明路方向行驶,于22时15分许行驶至深业路交越王大道红绿灯处,向左变道往河源市区方向逆向行驶(河源市往东源县方向车道),行驶过程中,与正在正常行驶由曾某甲驾驶的超409**号牌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甲受伤入院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朋友文某某打电话报警及救护车,文某某、余某某协助将伤者送到河源市人民医院救治,吴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7日15时度,吴某某到东源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26日,东源县公安局对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民警拨打吴某某手机未能接通,于2019年4月12日、4月26日两次到吴某某家中传唤吴某某,吴某某均不在家。2019年7月31日,东源县公安局对吴某某网上追逃。吴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惠州市惠东县被抓获归案。经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处警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收条、关于对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说明(附光碟一张)、关于对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补充说明、吴某某驾驶证信息及违法犯罪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放行凭条、领取证件存根等书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视频监控;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证人文某某、余某某、谢某某、曾某乙证言;
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肇武
检察官助理:林琳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个。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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