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5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村**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日新路中铁花园小区路段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与后方被害人巩某甲驾驶的一辆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巩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被害人巩某甲系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巩某甲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双侧硬膜下血肿、左顶枕颞骨骨折、多发颅底骨折、颅腔积气、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多发脑挫伤、左颞顶枕部头皮血肿)明确,CT显示双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右侧侧脑室受压变形,中线结构左侧移位,目前巩某甲仍昏迷,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日常生活完全需要他人护理。其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巩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巩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5.辨认笔录:证人连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7.其他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武鸣
检 察 官:施金连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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