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歙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32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J****8轿车由歙县方向沿永佳大道往屯溪方向行驶,驶经岩寺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江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并将车开至博斯致家酒店处并让戚某某顶替。被害人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6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交通事故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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