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在省道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仲村镇南屯村路段时,与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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