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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庄路**村,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济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仪阳街道办事处朝阳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思华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物体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强

谭健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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