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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荣成市**镇**养殖场工人,现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二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杜某某等人沿马沙线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街道**处,与王某某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时相撞,致王某某颅脑损伤于2020年1月21日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董玉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34651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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