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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民办**,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桂D****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由南(梧州市方向)往北(贺州市方向)行驶,至国道207线3651km+50m(**中学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方向直行的由易某某驾驶的桂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易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海洲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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