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C*****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汝鲁路王坪乡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坪乡马兰河畔小区路口处时,与行人焦某某相撞,造成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逸。经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逃逸后又于2020年1月3日20时40分主动打110电话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振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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