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洪江市人,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海山,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照为湘******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江区邮电局沿劳动路往渔梁湾方向行驶,当日凌晨5时9分许,当该车行至洪江区**路**队门口路段时,将道路西侧路旁由渔梁湾往市区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曾某某撞到附近下水沟处。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下车查看,未发现被害人便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2020年04月26日凌晨5时53分路人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即报警。当日早晨6时28分许,被害人曾某某于事故现场经120急诊医生确认死亡。经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碰撞致颅脑损伤、颈髓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6日13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朋友劝说下,主动联系公安干警,到怀化市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次日,被害人曾某某家属收到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灵小玉
检察官助理:娄蕾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1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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