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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街道**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路**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粤V*****号小型汽车沿漳浦县**镇**村村道往海边方向行驶,驶上G228国道路面时,与直行的林某甲驾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至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林某甲负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与林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乙、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蓝跃炳

检 察 官   阮毅明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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