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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7时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余某某沿202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2省道玉山县**乡**村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自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致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陈某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明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玉山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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