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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镇龙华行政村********。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5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5日,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向本院一次重报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B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致***社区门前路段处,在人行横道线南侧,中央金属护栏东侧相邻的机动车行道内,其车前侧左部与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江**发生碰撞,造成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张**的证词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5.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芜公(交)(法医)鉴字[2019]***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6.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大正司鉴[2019]痕鉴字第7**号)

7.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第3402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

202046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为18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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