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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2424199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北郡“****”后门面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陕D****1号黑色“雪佛兰”小轿车在本市扬善南路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此处的马某某(男,51岁)相撞,致其受伤。被告人吴某某于案发当天向公安交警支队未央大队报案并归案。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交警未央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驾驶证信息;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事故相关照片;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且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2月9日

附:1、案卷贰册;2、补充材料4页。

3、随案移送肇事车辆陕D****1号黑色雪佛兰小轿车。

4、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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