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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K1****/皖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石庄加油站处时,与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姚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赵某某、姚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车辆检测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予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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