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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4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村委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蓝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被害人温某某、李某某沿昆明市盘龙区羊肠村便道行驶至石拱桥头处时所驾车辆驶出路面坠入金汁河内,致温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旭”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7.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1888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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