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角**号之**,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角**号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南三队村路庆球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 进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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