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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黄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黄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NT56****电动自行车,沿某无名路段由南向西左转弯驶入南兴路南通市兴隆钢绳辅料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过程中,因驾车进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所驾车右侧前部与沿南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黄某甲所驾苏F6****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甲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该事故中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F6****普通二轮摩托车、NT56****电动自行车等物证照片;

2.南通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铁

检察官助理:远桂宝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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