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别克小车以每小时62-64公里的速度沿娄底城区乐坪西街北幅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娄星区人民医院地段时,遇曾某某无证驾驶湘******本田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某(事发时,曾某某、陈某某二人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同向行驶在前方道路中心隔离花坛缺口处掉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曾某某、陈某某两人头部等多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120急救,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42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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