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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05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悬挂皖M*****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村至**村村村通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镇**村至**村村村通道路大戚组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戚某甲发生碰撞,致戚某甲死亡。该起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留在交通肇事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底册等;

1.​ 证人戚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手机:1875505****。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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