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汉族,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明明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K*****“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天长市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45KM+300M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和祝某某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祝某某受伤及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7年9月14日,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和祝某某共同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询记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秀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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