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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京******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清付路(Y055乡道)自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镇**庄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南侧行道树发生碰撞后坠入道路南侧干沟中,造成吴某某、乘车人李某丁、李某丙、任某某、李某某受伤以及车辆、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太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出警说明、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任某某、云某甲、云某乙、云某丙、李某丁、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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