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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2008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因患严重疾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2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D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县保义镇街道路段处,不慎追尾撞上前方同向由常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常雨勋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员李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常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待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处置。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20年4月25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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