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现住萧县**镇**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号面包车沿S4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县**镇**路段,与前方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萧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3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宫某某、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萧县公安局出具的(萧)公(司)鉴(尸)字[2020]第03号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皖永泰司鉴[2020]痕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3号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法院
检察员 王风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萧县**镇**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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