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户籍地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贡井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渝AC****小型轿车从富顺县县城方向沿G348国道往富顺县代寺镇方向行驶,11时27分左右当车行驶至G348国道1581KM+200M(柑坳)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该车将路边行人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撞倒,造成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叶某某、黄某乙的伤情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88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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