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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户籍地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贡井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渝AC****小型轿车从富顺县县城方向沿G348国道往富顺县代寺镇方向行驶,11时27分左右当车行驶至G348国道1581KM+200M(柑坳)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该车将路边行人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撞倒,造成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叶某某、黄某乙的伤情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88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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