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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时风牌无牌照三轮汽车,违规载客,从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出发,沿1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8公里处下坡向西左转弯至通往大崔庄无名道路时,未安全、文明驾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张某某死亡,吴某某、尹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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