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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轿车沿**高速公路由肇庆往梧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轿车偏离车道撞上正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粤****轿车,造成覃某甲当场死亡,谭某某、覃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马上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车辆行驶时因操作车载中控电子设备致使注意力分散导致车辆失控偏离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其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覃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熊景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肇庆市端州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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