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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傍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M5****号(套牌)二轮摩托车从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往梅县区程江镇大和村方向行驶。当日18时00分许,吴某某行驶至梅县区程江镇梅畲快线2172KM地段时,与前方由刘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群众报警。2020年3月12日,吴某某经传唤归案。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2020年1月2日,吴某某与刘某乙(刘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吴某某赔偿30万元并分15年还清,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上路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钰莹

检察官助理:徐千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673****。

2.证据材料共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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