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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A*NY**),于2020年04月07日1 9时50分,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新城大道进初溪大道南151米,遇被害人周某林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阙某秀,在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林、阙某秀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林、阙某秀的损伤程均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弃车逃逸。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林、阙某秀的陈述;

3.证人苏某军、单某伟、徐某花、柳某栩、柳某光、黎某健、黄某彬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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