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G358线由桂平市方向往平南县方向行驶,行至桂平市寻旺乡东塔村水流庙路口附近路段,吴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在路边步行的一名妇女(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该妇女受伤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妇女系******病的基础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诱发急性左心衰竭,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妇女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覃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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