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8241959******,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浙HB****号自卸低速货车帮本村村民在开化县桐村镇王畈村大庙自然村村道拉运木头。12时20分许,因车辆需要倒车至村内装载木头,吴某某遂在没有告知站在车尾的被害人郭某甲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车辆,致郭某甲从车上摔落在村道上,造成郭某甲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2020年03月12日,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高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